(2016)渝0112民初17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胡朝江与重庆庆广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江,重庆庆广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880号原告胡朝江,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委托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庆广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童路102号8栋1-1-8。法定代表人鲁水清。本院在受理原告胡朝江与被告重庆庆广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朝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朝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朝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文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