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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永伟与姚国财、张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伟,姚国财,张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23执9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伟,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被执行人姚国财。被执行人张苏平。本院在执行张永伟申请执行姚国财,、张苏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和林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锦瑞审判员 麦拉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秀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