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张军辉,劳燕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557811-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负责人:陈培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杨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劳华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劳燕儿,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劳华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军辉,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劳燕儿,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慈溪支行)与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张军辉、劳燕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118号调解书,确定: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5日前归还浙商银行慈溪支行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如未履行,浙商银行慈溪支行有权对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名下的,位于周巷镇周东村的抵押房地产变现价款在10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周巷镇周东村的抵押房地产变现价款在2046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张军辉、劳燕儿对宁波奇亚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慈溪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为由,请求本院依法作出程序终结裁定,待以后该涉案财产排除障碍可以处置时,请求继续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慈溪市银河喷胶棉厂、慈溪市银河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慈溪支行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相关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障碍消除或处置条件成就时,可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