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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宇与李兴强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赵宇,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深圳维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事业部开发总监,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李兴强,男,1957年9月9日生,汉族,天津华津牧工商联合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赵宇与李兴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代理审判员  宋新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忠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