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佛山市南海大沥乐卖特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佛山市南海大沥乐卖特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820号原告:钟添印,男,畲族,1993年9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乐卖特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市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601029886。法定代表人:蔡清华。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原告钟添印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乐卖特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坤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