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高丽春等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威,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4961号原告王海威,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兼原告王海威委托代理人高丽春(王海威之夫),1973年2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杜骏,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女,1990年6月24日出生,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威、高丽春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联万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联万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西联万博公司认为本案应以合同履行地为依据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本案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房屋位于丰台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