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川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王忠兰、淄博市淄川区兴隆加油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王忠兰,淄博市淄川区兴隆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川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川区。代表人:李宏基,行长。被执行人:王忠兰。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兴隆加油站,住所地淄川区。法定代表人:贾万桐,部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周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纯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