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刑初23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因犯寻衅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10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月20日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6日9时许,孙某、王某辛到武店镇豪龙采石场要账,与豪龙采石场承包商张某发生口角,孙某用车堵在豪龙采石场的地磅上后离开。豪龙采石场合伙人王某丁(已起诉)电话告知其子王某己(已判决)、王某戊(已起诉)、王传伍(另处)等人并让王某戊等人邀集他人到豪龙采石场,准备教训孙某。王某己、王某戊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已起诉)等十余人到豪龙采石场并准备木棍等工具等候。当日10时许,张某打电话叫回孙某、王某辛到其办公室协商欠款一事。孙某到其办公室后双方未谈妥并发生口角。孙某走出其办公室到豪龙采石场地磅旁边时,王某丁喊“给我打。”王某己、王某戊、王某某、王某甲、王志斌、王世胜、王彭飞、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庚等十余人用拳脚、石头及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孙某的身上殴打,孙某逃至地磅旁的花台时跌倒,王某丁、王某庚伙同王彭飞、王世胜等人又上前用拳脚、木棍向孙某的身上殴打,致孙某全身多处受伤。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肋骨骨折、L1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全身多处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之邀,持械积极参与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9时许,孙某、王某辛到武店镇豪龙采石场要账,与豪龙采石场承包商张某发生口角,孙某用车堵在豪龙采石场的地磅上后离开。豪龙采石场合伙人王某丁电话告知其子王某己、王某戊等人并让王某戊等人邀集他人到豪龙采石场,准备教训孙某。王某己、王某戊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等十余人到豪龙采石场并准备木棍等工具等候。当日10时许,张某打电话叫回孙某、王某辛到其办公室协商欠款一事。孙某到其办公室后双方未谈妥并发生口角。孙某走出其办公室到豪龙采石场地磅旁边时,王某丁喊“给我打。”王某己、王某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庚等十余人用拳脚、石头及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向孙某的身上殴打,孙某逃至地磅旁的花台时跌倒,王某丁、王某庚伙同王彭飞等人又上前用拳脚、木棍向孙某的身上殴打,致孙某全身多处受伤。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肋骨骨折、L1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其头部、全身多处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6日11时13分,王某辛报案称武店镇豪龙采石场有人打架。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3、常熟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0日王某某被该局交通警察大队服装城中队抓获。4、常熟市看守所寄押证明,证实王某某于2016年6月10日至15日羁押于该所。5、本院(2010)凤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凤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6日至2010年12月25日)。6、凤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实王某某2009年6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寻衅肇事入所,2010年12月25日出所。7、淮南新康医院病情证明单、病情证明,证实孙某病情诊断为右第4、5肋骨骨折;左第4肋骨骨折;左腰1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8、凤阳县公安局武店镇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扣押豪龙采石场内的监控摄像,并于2015年7月1日委托上海盘石软件公司对豪龙采石场的监控摄像机进行硬件恢复。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凤阳县公安局从持有人王某寅手中扣押豪龙采石场监控录像主机壹台。10、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孙某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得到被害人的谅解。11、凤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皖)公(凤)鉴(活)字[2015]1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肋骨骨折、L1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范畴,其头部、全身多处软组织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范畴。12、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庚辨认出王某某。1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及打架情况。14、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8点钟左右,张某打电话对其说,孙某又跑到厂里骂人了,其怕孙某再来闹事,打电话给其儿子王某己、侄儿王某戊、堂哥等人,其叫王某己、王某戊带人上来,后王某己、王某戊等人分别带了一些人到豪龙采石场的小店旁边,大概有十来个人,大部分是年轻人,其对他们说“等会人来了,要是继续闹,你们给我打。”后来孙某到采石场还来骂人,其从办公室出来喊“给我打。”王某己等人上去对孙某殴打,孙某被打睡倒在地,其拿一根木棍对孙某身上乱打的,又有几个人上前对孙某身上乱打的。人都是其喊的,其和王某己、王某戊、王传伍、王某乙、王某甲、王某庚等十几个人都上去打孙某的。15、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9点钟左右,王某丁打电话对其说豪龙采石场山上有人来吵话,叫其喊点人上去,王某己打电话让其喊王某庚、王某某、王某丙去,其打王彭飞、王某庚、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吉祥等人电话并对他们说山上有事要打架,来架架势。后王彭飞开一辆白色皮卡车带着其和王某乙、王某庚、王某某、王某丙去的豪龙采石场,在车上其对他们说上山有点事,多帮忙架势,到山上后听王某丁的安排。到山上后王某丁对其几人讲等会有人上来要打架就和他打。当时还有人拿了许多木棍放在豪龙采石场小店门口,其一些人都拿着木棍在小店门口等着,其听到小店后面办公室里有吵闹声,有一个胖乎乎的中年男子从办公室里出来,当时有人喊“给我打”后就有人上去打这个胖乎乎的中年男子,其也跟着上去打这个中年男子,有十来个人围着那人打,后来王某丁又拿棍上来打这个男的,一些人又围上去帮王某丁打这个男的,这个男的跌倒在花台边时又有人追上去打的。其和王某丁、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乙、王鹏飞、王某某等十几个人都上去打那人的。1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9点钟左右,王某己打电话对其说,有人要去采石场和他们打架,叫其过去帮忙架势。其骑摩托车赶到豪龙采石场,在那等了一二个小时,见这个淮南人坐一辆黑色轿车到了豪龙采石场,这个淮南人进到办公室后里面就有吵闹的声音,后来这个淮南人从办公室里出来,王某丁喊“给我上去打”其和王某己十几个人上去打这个淮南人,其用腿朝这个淮南人的身上乱踹的,这个淮南人被打睡倒在地上,其十几个人围着他乱踢的,王某丁拿木棍上去打这个淮南人,其他还有几个人也帮着打的。其和王某丙、王某庚、王志斌、王某乙、王彭飞都上去打这个淮南人的。17、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8点钟左右,王某戊打电话对其说,有人要到豪龙采石场和他们打架,叫其过去帮忙架势,后王某戊开车来其家带其的,其记得车上有王彭飞、王某戊、王某乙几人,其几人到后在豪龙采石场小店旁边转悠聊天,过了一个多小时,见淮南人从小店后面的一间办公室里出来准备开车,这时其和王某己、王某庚、王某乙等十来个人冲上去打这个淮南人,这个淮南人被打睡倒在地上,其几人围着淮南人打的,王某丁又拿棍上去打那个淮南人,又有几个人上去打这个淮南人,后来这个淮南人从地上爬起来向花台边跑,跑到花台边时摔倒了,王某丁又拿棍上去打这个淮南人,其他还有几个人也帮着打的。1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8点多,王某戊打其电话让其跟他上山有事,说山上吵话了,后王彭飞开着一辆白色皮卡带着王某戊到其家的,其上车后见车上还有王世胜、王某庚、王某丙、王某某,途中,王某戊对其几人讲山上有人吵话,上山后一切听王某丁的安排,其当时就知道上山帮他打架的,到豪龙采石场以后,王某己蹲在豪龙采石场食堂旁边的花台上,他讲有人到山上要钱发生矛盾了,王某己从小店里抱了捆棍出来,还有其他人也帮着抱的,抱出来以后放在小店门口的地上,王某丁说“等会要是吵话了,那个人要是不老实,我叫你们打,你们就给我打”其拿了一根木棍,在那等着,其听到食堂后面的办公室里有人吵架,吵了一会后,那个淮南人从办公室里出来,王某丁喊“给我打”其和王某己、王某戊等十几个人上去打淮南那人的,后来这个淮南人爬起来跑到花台边,其又拿木棍追的,追到花台边时这个淮南人摔倒了,又有几个人上去打他。参与殴打的有王某某、王某己、王某庚等人。19、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孙某到采石场里骂人,把路堵上,其在磅房旁边用拳头往他身上乱打的,孙某向花台旁边跑,跑到花台旁边时他摔倒了,其又追上去用脚往他身上踹了二三下。打架之前王某丁打电话叫其到山上准备干活,如果能和孙某调解好,可以干活了,王某丁没有叫其邀集人到豪龙采石场打架,接过王某丁电话后,其打电话给王志斌、王某戊、王世胜的,并让王志斌送其到山上去,后来又接了两个人,其四人开车到豪龙采石场,到采石场听孙某骂人骂的难听其才打他的,其个人和孙某没有矛盾,他之前曾带人堵了场里三四次路。20、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王某戊打电话对其说到山上有点事,后王鹏飞开车带其和王世胜、王某戊、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去的,上车后王某戊对车上的人说是上山去打架的,到采石场见王某己、王志斌、王某甲、王传伍在场,后其和王某丁、王传伍、王某己、王某戊、王鹏飞、王某丙、王某乙、王某某、王志斌、王世胜、王某甲等十几个人都参与打的,有拿棍打的,有空手用拳头、脚上去乱打的,其开始拿棍的,后来人多其就空手用拳头、脚向孙某的头上、脸上、身上乱打的,孙某跑到花台边摔倒了,其又上去用拳头往他脸上乱打的,当时有人喊“给我上去打。”棍是打架前有人开王某己的皮卡车去买的,有四捆木棍拿到外面地上放着的,大概有十几根棍,是打架前半个小时左右准备好的。2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7点多钟,其丈夫周登春打电话对其说孙某在其办公室骂人,8点钟左右其到采石场里见孙某在门口骂人,还有两辆车分别停在场里的磅上和路上把门堵上,在那骂了半个小时,他和王某辛开车走了,白色车子还在那堵着不让工人干活,其打电话让王某辛回来把事情谈谈,后王某辛到其办公室,其问王某辛“昨天都把事情讲的好好的,今天怎么又来骂人了”王某辛说“我没叫他骂人。”过了一会孙某也进到其办公室,其问他怎么骂人,孙某手指着其脸对其辱骂,孙某一边骂一边走出办公室,后其听到外面有打架的声音,见李某甲在那拉架,打孙某的人其不认识,打架时王某丁、金方林是否在现场其没注意。其是从周善新那承包了一条生产线开采的,其下面有王某丁、方金林、周登凯、徐金勤,平时采石场的事情是他们四个人干的,下面还有十几个工人。22、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豪龙采石场的承包商张某打电话让其到山上谈事情,其和孙某开车往豪龙采石场去,途中,其让孙某下车,自己开车到了豪龙采石场,见王某丁和张某在那,张某问孙某怎么没来,其说没让他来,在讲话的时候,孙某也到了,张某问孙某之前在豪龙采石场里骂谁的,孙某说骂周善新老板的,孙某从屋里出来后,其和张某、王某丁又谈了一会,后王某丁也从屋里出来,其听见外面有一个女的喊“不能打了。”其从窗口见磅房的南侧有十几个人打孙某,孙某被打睡倒地上,王某丁拿一根一米长木棍往他身上乱打几下,十几个年轻男子和王某丁都用拳头、脚朝孙某身上踢打。王某丁和张某是豪龙采石场的承包商,豪龙采石场老板周善新欠一个叫鲍果的人150万元,鲍果又欠其和孙某的钱,其俩人这几天一直找豪龙采石场谈欠钱的事情。2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其老板周善新欠孙某老板的钱,孙某去年六七月份开始到其采石场要账,有时候还堵路不让采石场干活。2015年4月26日上午孙某和王某辛一起又到场里来要账,他们用车把磅堵上了,孙某在那乱骂人,快到11点钟,其准备去吃饭,见到有几个人在打孙某,其跑过去看,见是王某丁等人要打孙某,孙某被打睡倒在花台旁边,有三个年轻人用拳脚向他身上乱踢乱踹,王某丁、“小金”手里都拿着铁锨的木头锨把,要上去打孙某,其上前劝阻。2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豪龙采石场的磅房里面上班,听到外面有打闹的声音,抬头见外面有七八个年轻男子正在追一个年轻男子,这七八个人都上去用拳头、脚朝那人身上乱掏乱打,追打到磅房西南侧的时候,那个年轻男子被打睡倒在地上,后来有四五个人上去拉架,那个年轻男子往路上一辆皮卡车和花台中间跑,七八个年轻男子又追到皮卡车和花台中间打那个年轻男子,那个年轻男子又被打睡倒在地上,其中有两个年轻男子手里拿木棍往那个睡到地上的年轻男子身上乱打,打了约一分钟左右,被人拉开了。25、证人王某壬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其和王某癸开一辆黑蓝色皮卡车到豪龙采石场看石头,刚到那时见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停在磅房旁边的路上,当时现场还有很多人,其以为是来豪龙堵路闹事的,见孙某站在磅房西南侧的小房子旁边,其把车停到旁边,其和王某癸刚从车上下来,见十几个人轰轰叫的一起上去追打孙某,孙某被那些人从小房子边上追打到地磅北口,孙某被打睡倒在地上,有十几个人围着他殴打,还有人用木棍向他身上乱砸,其中两个人拿木棍向孙某的背上砸了几棍,打孙某的这些人大部分都是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只有两个年龄大点的,一个是王某丁,另一个其不认识。后来有一个女的在那拉架,孙某乘机跑到其的车旁边,孙某跑到花台边上时摔倒在花台上,又有四五个人追上去围着他打,王某丁拿着木棍向孙某的头部等处乱砸,后来来了一个工人把他们拉开。26、证人王某癸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其和王某壬到豪龙石渣场看石头,见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停在磅房边的路上,当时现场还有很多人,那个淮南人站在磅房西南侧的小房子旁边,其和王某壬从车上下来,见十几个人一起上去追打那个淮南人,那个淮南人被他们从小房子边上追打到地磅旁边,那个淮南人被打睡倒在地上后,那十几个人还上去殴打那个淮南人,有人用拳头向他身上掏打的,有人用脚向他身上乱踹的,其中有三四个人用木棍向那个淮南人身上乱砸乱打,参与打架的大部分都是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只有王某丁年龄稍大一点,有一个中年妇女在拉架,那个淮南人从地磅旁边跑到花台处,又有五六个人追上去打那个淮南人,其中有王某丁和王某丁的儿子,他俩拿着木棍朝那个淮南人的头部、身上等处乱砸乱打,后被人拉开。27、证人方某证言,证实因为其老板周善新少孙某老板的钱,孙某经常到采石场堵路、骂人。2015年4月26日上午9点钟左右,孙某又到采石场来堵路在那骂人,老板张某让孙某不要堵路,他俩吵了一会。过了一个多小时,大概在11点钟左右,李某甲对其说孙某在下面被人打了,其到磅房那见孙某头上、脸上都是灰,旁边围站着很多人。28、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其在磅房听到有打闹的声音,知道在豪龙采石场里面有人打架,但其没看见哪些人打架。2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其和妻子张某在豪龙采石场办公室,王某辛进来讲孙某找豪龙采石场老板周善新要账的事情,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孙某也到了办公室,其走出办公室,在外面听到孙某和王某丁在办公室里发生争吵,孙某跑到他的广本黑色轿车旁边,王某丁拿着一根木棍去追打孙某,其上前拉王某丁,王某丁拿木棍朝孙某身上、头上乱打几下,后来又有二三个年轻男子上去朝孙某身上拳打脚踢,孙某从地上爬起来往东边一个绿色皮卡车和花台中间跑,王某丁拿着木棍和几个年轻人又追上去打。30、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其在豪龙采石场开了一家小店,2015年4月的一天,有个三四十岁的中年男子拿了几捆木棍到其小店里,4月26日上午,有人到小店里把木棍往外拿,其帮着他们拿了一捆木棍出去,过了一会听到外面有人打架,见磅房旁边有十几个人在殴打上午在采石场骂人的那个淮南人,有拿木棍的、有用拳头乱打的,打他的人里其只认识王某丁和王某己父子,后来那个淮南人跑到花台边的一辆皮卡车旁边,见王某丁等四五个人又拿棍上去殴打那个淮南人,王某丁用木棍向淮南人身上乱砸的。31、证人王某子证言,证实其听说2015年4月26日在豪龙采石场发生打架的事,打架时其不在场。32、证人王某丑证言,证实2015年4月26日王某丁打电话对其说“厂里出事了,你快回来。”其估计是喊其帮他打架的,因为那时有不少人在厂里闹事的,其回到豪龙采石场时打架的人都已经撤了。33、证人王某寅证言,证实其知道2015年4月26日在豪龙采石场打架的事,当时一个淮南人被打伤了。后来派出所到豪龙采石场调查此事,扣押监控录像机的时候其在场,扣押清单上是其签的字。34、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2015年4月26日上午10点多钟,其和王某辛在武店铁路水泥厂附近,豪龙采石场的承包商张某打电话给王某辛,让其和王某辛到豪龙采石场去,说谈谈豪龙采石场老板周善新欠其老板鲍果钱的事,其和王某辛开车往豪龙采石场去,途中,王某辛让其下车在那等他,王某辛先去的豪龙采石场,其坐其他人车去的豪龙采石场,到张某的办公室里时,王某辛和另外三四个年轻男子在场,张某问其为什么骂她,其说怎么可能是骂你的,是骂周善新的,其见门口站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感觉不对,其刚出门去开车,有年轻男子拿一根木棍朝其身上乱打,其朝北边跑,又有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和另外十几个人追上来,其跑到磅房南侧时被这些人打睡倒地上,这些人还用脚朝其身上、腰上、后背上、腿上乱打。3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认2015年4月26日上午,王某戊打电话给其,说出去有点事。其在王湖村路边等,王彭飞开一辆白色皮卡车带着王某戊、王某庚、王某乙、王某丙到了,其上车就去了豪龙采石场。其和王志斌在豪龙采石场厨房里吃东西时,王某己进来说,一会有个淮南人来谈事情,谈不好有可能吵话,叫其和王志斌准备准备,意思就是一会有可能打架,叫两人帮他。过了一会,王某己、王某戊等人喊其等人过去帮忙打架,其就上去帮王某戊他们打这个淮南人了。其开始用拳脚跟王某戊他们一起上去打的,在打的过程中其随手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向那个淮南人的身上砸了一下,后其把石头丢掉了。王某丁他们拿棍追打这个淮南人到花台边,其也跟上去殴打这个淮南人的,具体怎么打的其也记不清了,这个淮南人被打的躲在花台边的皮卡车下面,后来其就不打了。木棍是打架之前王某己等人从豪龙采石场的小店里抱出来的,是铁锨的锨把,一捆一捆的。其的木棍是王某己递给其的,打架之后木棍搞哪去了其不清楚。上列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受他人邀集后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于被告人关于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聚众斗殴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洁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婷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