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8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志强与被告盛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强,盛吉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8009号原告:黄志强,男,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华,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吉斌,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黄志强与被告盛吉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黄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公告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