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630号原告:杨玉萍,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许顺琪,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杨玉萍与被告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玉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杨玉萍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