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6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玉萍与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萍,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6630号原告:杨玉萍,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被告:许顺琪,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杨玉萍与被告宁夏中商担保有限公司、许顺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玉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杨玉萍负担。审判员 陈文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慧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