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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财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宗纯与罗昭金刘仕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宗纯,罗昭金,刘仕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财保100号申请人李宗纯,男,生于1948年2月11日,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罗昭金,男,生于1947年6月20日,住址:綦江区。被申请人刘仕芬,女,1947年7月13日出生,住址:綦江区。申请人李宗纯与被申请人罗昭金、刘仕芬因购房合同发生纠纷,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罗昭金、刘仕芬名下的财产4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对该申请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宗纯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宗纯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