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财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与肖硕洪其他案由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肖硕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671号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洞口县城洞绥路67号。法定代表人李惠祥,系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肖硕洪,男,194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硕洪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69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肖硕洪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6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袁晓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煊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