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董宏刚与王金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宏刚,王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董宏刚,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才,男,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董宏刚与被执行人王金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民初字第8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兆涛代理审判员 薛万志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