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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万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万成,陈显珍,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万成,陈显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江北街道阳光大道金汇景园3-4幢106号。法定代表人戴云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万成,男,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显珍,女,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万成、陈显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陈万成名下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前牌村的三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13592、02011052、02002983)已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07日以(2012)丽莲执民字第1402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本院另案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被查封房产尚在司法处置中,待其处置完毕,本案将参与其兑现后的分配。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20日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9月21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2800元、执行费224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已被查封房产外,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厉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