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王丽与赵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赵多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38号原告:王丽,女,1968年2月3日生,汉族,淮南市上窑美康医院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淮南市上窑美康医院。被告:赵多艳,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王丽与被告赵多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陈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慧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