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丁小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5民初665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确山县。法定代表人:池付恒职务:董事长被告: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丁大争职务:董事长被告:丁大争。被告:丁小鹏,男,1980年11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丁小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被告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被告丁大争、丁小鹏分别签订了担保承诺书,原为被告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1000万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驻马店市凯地置业有限公司、丁大争、丁小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魏雪雁审判员 姚建刚审判员 陈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