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蔡珠燕与石继伟、何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珠燕,石继伟,何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213号之一原告:蔡珠燕,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石继伟,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义乌市。被告:何丽平,女,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义乌市。原告蔡珠燕与被告石继伟、何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蔡珠燕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蔡珠燕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珠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57.50元,由原告蔡珠燕负担。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旻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