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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金山与王占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金山,王占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金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金。上诉人常金山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6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常金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金山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金山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费40元,各方当事人各自负担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润涓审 判 员  张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 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