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刑初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张劲东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劲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津法刑初字第0078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劲东,男,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2015年6月2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抓获,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年坤、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津检刑诉[2015]751号起诉书、渝津检刑补诉[2016]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劲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于2015年10月21日、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寇爱苹、李丽娜、张燕、代理检察员刘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劲东及其辩护人刘年坤、胡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劲东在互联网上与重庆市江津区的秦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先后四次以共计人民币447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99个枪支配件。2015年4月12日,秦某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江津区德感街道秦某的家中搜出秦某从张劲东处购买剩余的枪支配件。2015年6月25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张劲东,并根据张劲东的供述在被告人张劲东的办公室搜出195件枪支配件。被告人张劲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被告人张劲东先后三次在互联网上使用网名为“中正剑”的QQ与梁某(另案处理)联系,然后用“行者6876”的支付宝与梁某的支付宝进行交易,以人民币10480元的价格向梁某出售25套组装气枪的内部零构件,共计300个枪支零件。为此,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劲东违反国家枪支管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配件399个(含卖给秦某的99个枪支配件);非法持有枪支配件195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劲东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劲东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劲东到案后主动供述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劲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张劲东贩卖枪支给秦某的犯罪事实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劲东辩解提出,公诉机关补充起诉被告人张劲东贩卖枪支给梁某不是事实,张劲东在2015年10月3日向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受到了公安办案人员的诱供,其实是通过网络卖给梁某的手串,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行为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定罪量刑。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张劲东的行为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与梁某买卖枪支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痕迹鉴定书》存在程序错误,不应采信;被告人张劲东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劲东在互联网上与重庆市江津区的秦某(已判决)取得联系,先后四次以共计人民币447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99个枪支配件。2015年4月12日,秦某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在江津区德感街道高桥溪村9组秦某的家中搜出秦某从被告人张劲东处购买剩余的枪支配件。2015年6月25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体育局内将被告人张劲东抓获,后根据被告人张劲东的供述在被告人张劲东的办公室内搜出195件枪支配件。被告人张劲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4月12日22时55分,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江津区先锋高速路收费站口将周某1等人查获,当场搜出成品枪支4支。同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对周某2等人非法买卖枪支案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劲东出生于。3、枪弹痕迹鉴定书及资质证书证实: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张劲东办公室提取的196件疑似枪支配件中检出195件是枪支配件(附:枪支配件照片);从周某2车上提取1支疑似枪支系枪支,27件疑似枪支配件系枪支配件;从秦某住处提取的56件疑似枪支配件系枪支配件。同时证实,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4、搜查笔录、指认照片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6月25日,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对张劲东办公室进行搜查,办公桌下有两个纸盒,内有疑似枪支配件196个,身份证一张,姓名唐均,银行卡一张,手机一部。江津区公安局遂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2015年4月14日,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秦某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枪内脏3套(36个零件,据秦某供述,其中2套系从张劲东处购买)、消声器、齿条、瞄准镜等用于组装枪支的配件;2015年4月12日,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对周某2的轿车进行了搜查,并扣押疑似气枪一只,击锤、过桥、拉击柄、扳机、弹簧调节环、前堵、扳机护圈等枪支配件(据秦某供述,上述配件系在张劲东处购买)。5、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对张劲东的淘宝账户“行者6876”进行了远程勘验,证实张劲东与秦某的交易情况,与张劲东、秦某的供述一致。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5日16时许,江津区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安徽省舒城县刑警大队的配合下在安徽省舒城县体育局内将被告人张劲东抓获。7、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我从2015年3月开始在QQ号264******,网名“中正剑”,通过支付宝4次购买了9套枪支内脏和2个枪身。我使用的QQ号是205******、网名叫“笑对人生”。我是使用的“庄金梅”的账户在支付宝上交易,对方的用户名“行者789321”。对方是以商品名称“岩柏瘤精品手串”、“老岩柏手串”等名义与我交易的。第一次是2015年3月11日,我支付了990元,购买了一个枪身、一套枪支内脏;第二次是2015年3月15日,支付了600元,购买了一个枪身;第三次是2015年3月21日,我支付了1800元,购买了5套枪支内脏;第四次是2015年4月6日,我支付了1080元,购买了3套枪支内脏。我共买了9套枪支内脏和2个枪身。内脏是指组装气枪的配件,包括固定环、过桥、扳机、击锤、弹簧等。这些枪支和内脏被我组装成完整的枪支卖给其他网友了。我在唐均(支付宝名字)处购买的9套内脏和2支枪身中有3套枪支内脏和2支枪身我用于组装枪支并卖给了“重庆户外”的那个人了,他是分三次来买的。有4套我用来组装在卖给贵州的那个网友,就是你们公安机关抓获的那些零件;还有2套在我家里的,我带民警到家里地下挖出来了的。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张劲东一间办公室,他办公桌下面的大纸盒是他本人的,盒子里装的有些金属小零件,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的网名是“卖艺不卖身”,QQ号为156747729,支付宝叫“XX”,他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后通过支付宝付款,然后再通过物流快递向买家寄枪身的方式在网上销售枪支。他曾向安徽一个支付宝用户名为“唐均”的卖了39个枪身。10、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他一共和支付宝名为“唐均”,昵称为“行者6876”的有过三次交易,购买的都是气枪的“内脏”,单价为200元或300元一套,大概有50套左右,具体每笔的详细情况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在网店里以佛珠、手串的名义交易的,实际交易的就是枪支零部件。他和唐均线通过QQ将枪的“内脏”数和金额谈好,然后“唐均”通过快递发给他,他每次都收到了,然后他再直接转卖或搭配为整枪卖出,大部分已卖出,还有小部分没卖出。他没有和“唐均”直接联系过。他还卖给李某2二支气枪和一些铅弹。11、证人李某1的证言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枪弹检验意见书等证实:他介绍朋友“宁宁”在梁某处购买了一支气枪、一个打气筒、一个制造铅弹的模具及一些枪弹,后来他自己也在梁某处购买了两支气枪(含一支枪管)及一些枪弹,现在已经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其中一支认定为枪支。12、证人郜某的证言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枪弹检验意见书等证实:他先后在梁某处购买了一长一短两支气枪及一些枪弹,现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且经鉴定,在郜某处扣押的两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13、证人叶某的证言及扣押清单、照片、淘宝交易记录、鉴定文书等证实:叶某通过淘宝网在名为小飞气动店内分二次购买了枪膛内配件、枪管、握把、激光瞄准器等气枪配件,现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从叶某处扣押的疑似气枪认定为枪支。14、证人余某的证言及扣押枪支照片、淘宝交易记录、鉴定文书等证实:余某通过淘宝网在梁某处购买了一支秃鹰气枪。从余某处查获的二支气枪经鉴定为枪支。15、证人赵某的证言及枪支照片、淘宝交易记录、鉴定文书等证实:赵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支气枪及枪弹,疑似制式枪弹58发,铅弹300发。经鉴定,上述气枪认定为枪支,58发疑似制式枪弹中,56发疑似“51”式手枪弹认定为“51式”7.62毫米手枪弹;2发疑似“56”式步枪弹认定为“56式”7.62毫米步枪弹;送检的300发铅弹认定为5.5毫米气枪铅弹。16、证人李某2、王某的证言及扣押清单、扣押枪支照片、鉴定文书等证实:李某2曾在梁某处购买二支气枪和一些铅弹,其中一支气枪和部分铅弹转卖给了王某。经鉴定,从李某2处扣押的气枪认定为枪支,铅弹为气枪弹。17、证人李某3是证言及收缴物品清单、枪支照片、鉴定文书证实:李某3从支付宝为梁某的人处购买了一支气枪,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气枪认定为枪支。18、证人张某2的证言及枪支照片、淘宝交易记录、鉴定报告证实:张某2从银行开户名为梁某处购买了三次气枪和枪支配件,其中一支被他转卖他人。经鉴定,在张某2处查获的二支气枪均为枪支。19、被告人张劲东的供述证实:我是2015年2月开始买卖枪支配件。我使用的QQ号是26447441736,网名“中正剑”,支付宝1561875****是用唐均的身份证登记的,唐均的身份证是我在网上买的,淘宝用户名是“行者6878”。是我个人在使用,没有其他人使用。我知道在网上卖枪支配件是违法的,我就在网上买了一个唐均身份证来使用。我卖给江津网友“笑对人生”枪支配件共四次,他使用的“庄金梅”登记的支付宝。第一次是2015年3月11日,我卖了一个枪身和一套内脏给江津网友,他支付我990元,我是在网上做了一个连接,以拍“岩柏瘤手链”名义交易的。第二次是2015年3月15日,卖了一个枪身给江津网友,他支付了我600元,我是以拍“老岩柏手串”名义交易的。第三次是2015年3月21日,卖了5套枪支内脏给江津网友,他支付了1800元,是以“岩柏瘤精品手串“名义交易的。第四次是2015年4月6日,我卖了3套内脏,他支付我1080元,我是以“翡翠貔貅”交易的。我四次共卖了9套枪支内脏和2套枪身给江津网友“笑对人生”。我总共向他卖了9套枪支内脏和2个枪身,共有108个零部件。我买卖的枪身是在网名“卖艺不卖身”,支付宝名字叫XX处买的,配件是在网名“特种兵”处买的。枪身不是我给“笑对人生”发的货,我将钱通过支付宝打给XX后,XX直接通过物流寄给“笑对人生”,我不再转寄。我从“卖艺不卖身”(陈某)处共买了39个枪身。我转卖其他人中间赚取差价。我主动将放在我办公室里没有卖出的枪支配件告诉了公安机关,民警进行了扣押。我与梁某之间在网上有过两三次交易,我卖给他的是佛珠,都是通过快递寄给他的,应该每次他都收到货的。我与梁某之间没有买卖枪支配件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劲东违反国家枪支管制规定,非法买卖枪支配件294件(其中195个枪支配件未卖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关于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被告人张劲东与梁某进行枪支买卖的犯罪行为,经查,公诉机关举示的证人梁某、李某1等人的证言及李某1等人与梁某的交易记录、扣押枪支及鉴定文书,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张劲东与梁某有枪支买卖的行为,且张劲东和梁某的淘宝交易记录显示为交易的佛珠和被告人张劲东的供述一致,故该笔补充起诉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劲东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劲东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问题,经查,在被告人张劲东办公室查获的枪支配件其本人供述是“从他人处买来,尚没有卖出的”,结合持有的数量和买卖枪支配件的既遂事实,应认定为其为买卖枪支配件而持有的枪支配件,故本案应以非法买卖枪支罪一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劲东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张劲东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辩护提出《枪弹痕迹鉴定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枪弹痕迹鉴定书》中有“检验人:助理工程师余中乾;复核人:工程师陈永曦;授权签字人:高级工程师马彦成的手写签名”,符合201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且上述机构和检验、复核人员具有相关资质,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劲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尚有195个枪支配件未被被告人张劲东卖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劲东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枪支配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劲东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劲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195个枪支配件及“唐均”的身份证、银行卡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被告人张劲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4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上列违法所得限被告人张劲东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路 芳人民陪审员 岳清和人民陪审员 陈玉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