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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财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海斌、湖南省鑫之岩工贸有限公司、湘潭市南盘片石碎籽场、楚中意、何卫东、黄卫东仲裁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斌,湖南省鑫之岩工贸有限公司,湘潭市南盘片石碎籽场,楚中意,何卫东,黄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财保203号申请人: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唐忠义,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海斌,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湖南省鑫之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斌,总经理。被申请人:湘潭市南盘片石碎籽场,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负责人:李海斌。被申请人:楚中意,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何卫东,男,汉族,住湘潭县梅林桥。被申请人:黄卫东,男,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于2016年9月17日向湘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号(潭房权证号****,建筑面积****)的房产提供担保。2016年9月18日湘潭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海斌、湖南省鑫之岩工贸有限公司、湘潭市南盘片石碎籽场、楚中意、何卫东、黄卫东系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以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海斌、湖南省鑫之岩工贸有限公司、湘潭市南盘片石碎籽场、楚中意、何卫东、黄卫东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8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雨湖区融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同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唐子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