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永江、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永江,张雪梅,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刘柱子,吕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70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吴云,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永江。被执行人张雪梅。被执行人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法定代表人刘威,该××经理。被执行人刘柱子。被执行人吕冬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安县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永江、张雪梅、廊坊凯斯伦门窗有限公司、刘柱子、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