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方寅寅与王世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寅寅,王世岩,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方寅寅,女,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王世岩,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皖民一终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20日依法委托海南宝恒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世岩、王丽所有的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西区566号面积为57.1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该房评估价为74.97万元,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59.98万元。2016年9月5日竞买人齐峰(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陆拾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西区566号房屋【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2号】建筑面积57.1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齐峰所有。三亚市三亚湾路海坡度假西区566号面积57.1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齐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洪审判员 缪新国审判员 吴丽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