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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08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