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08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甲,男,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会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