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山东宏升机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潜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山东宏升机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潜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印宏,马海波,马丽珠,马涛,陶玉梅,马强,宋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0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负责人:王继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怀利,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职员。被告:山东宏升机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兰,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山潜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马印宏。被告:马海波。被告:马丽珠。被告:马涛。被告:陶玉梅。被告:马强。被告:宋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与被告山东宏升机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潜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印宏、马海波、马丽珠、马涛、陶玉梅、马强、宋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兖州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被告山东宏升机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山潜天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马印宏、马海波、马丽珠、马涛、陶玉梅、马强、宋丹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