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在银行暂无存款,工商部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也暂无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相关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邹 兆校对责任人:邓卫锋打印责任人:邹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