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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刑更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学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720号罪犯李学东,男,四川省乐山市人。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李学东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8日以(2003)乐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2500元。被告人李学东未上诉。刑期自2003年12月9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6年5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川刑执字第72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06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2008年9月19日,本院以(2008)自刑执字第24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0年12月9日,本院以(2010)自刑执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2年6月29日,本院以(2012)自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4年7月2日,本院以(2014)自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李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7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庆春审 判 员  李昌华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