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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弘宇汽车保姆维修装饰厂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弘宇汽车保姆维修装饰厂,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刘佳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460-1号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弘宇汽车保姆维修装饰厂。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张锦福,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齐凌,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侯勇。第三人:刘佳,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雅安市雨城区弘宇汽车保姆维修装饰厂与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 垚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