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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安逸、龙艳、于文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25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艳,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安逸,于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艳,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8319795G。法定代表人:李远峰。委托代理人:杜绍彬,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安逸,住广州市天河区。原审被告:于文,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1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及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邵东县,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由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人龙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华易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另本案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本案主从合同中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为同一人民法院,即均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原审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