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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6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王德欣与刘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欣,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欣,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刘红,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王德欣与刘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作出(2016)皖1102执60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红的银行存款81574.02元,现因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红银行存款81574.0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