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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传世平与重庆泰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890号原告:传世平,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开锋,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泰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2号18-8号。法定代表人卢文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传世平与被告重庆泰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传世平系依据其与被告重庆泰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提起诉讼,原告传世平与被告重庆泰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有《泥工劳务承包合同》,其上载明工程项目地点为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讼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赵树龙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映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