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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石承平、张金侠等与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1406号原告:石承平,男,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张金侠,女,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张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石荣焕,女,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孙仲波,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法定代理人:石瑞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诉被告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郢村委会)承包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启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承平、张金侠的委托代理人石张伟、石荣焕的委托代理人孙仲波、韩郢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石瑞昌及委托代理人崔怀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诉称:1983年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用0.8亩地调换石亮环家0.7亩地,该0.7亩地位于韩郢小学附近,其中0.33亩为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宅基地(于1991年登记在承包合同里),用于盖房居住,剩余部分为口粮田用于种庄稼等。1991年韩郢村实施二轮土地承包,享有土地承包权的村民按人均0.5亩口粮田参与分配承包。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应分口粮田1.5亩,场地口粮田0.48亩,董门口0.69亩,两块计1.17亩,另0.33亩口粮田就是上述0.7亩调换地中扣除0.33亩宅基地后剩余中的部分,该0.33亩口粮田未登记在1991年的土地承包合同里。当时村里把村民承包后剩余的集体土地0.92亩交给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该0.92亩土地与上述未登记的0.33亩口粮田毗连,位于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家门口、韩郢小学操场东部,两块合计1.25亩,由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经营管理。此后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一直经营管理使用该1.5亩土地,在上述土地种庄稼、套栽果树(柿树、石榴树计71棵,均挂果收获)。2010年韩郢小学建新校用地,政府以每亩33000元征用上述1.25亩土地,补偿给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41250元(包括地上青苗费),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所在村的村民对此无异议。2015年禹会区检察院责令韩郢村委会将41250元补偿款追回,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把该款退回给韩郢村委会存管。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所在村的村民知道后要分配该款。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认为其他村民无权分享全部1.25亩土地补偿款41250元,其中0.33亩口粮田为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管理经营,政府征用该地产生的补偿款10890元应由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享有。韩郢村委会无任何依据占有10890元土地补偿款,故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要求韩郢村委会返还该款,但韩郢村委会拒绝。此行为侵犯了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特诉至贵院,请支持判令韩郢村委会返还扣留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的土地补偿款10890元。被告韩郢村委会辩称: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韩郢村小学所征用土地不包含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承包的土地。本案诉争的款项是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追回的41250元中的一部分,韩郢村委会没有权利将钱交付给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经审理查明:石承平与张金侠系夫妻关系,石荣焕系石承平、张金侠女儿,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均系蚌埠市禹会区涂山风景区韩郢村村民。1991年2月3月,石承平作为该户代表与韩郢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书“口粮田”页登记的内容为:场地0.48亩、董门口0.69亩、宅基0.33亩。1999年,怀远县人民政府向石承平户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记载该户承包土地情况为:1、岗地,面积3.39亩;2、湾地,面积1.74亩,但未登记该两块地的四至边界。2010年左右,因韩郢小学建设需要对周边土地进行征用。当年2月,韩英村委会向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发放钱款41250元。2016年3月,韩郢村委会会计石承龙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要求追回上述钱款为由,通知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返还上述41250元,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遂将41250元返还给韩郢村委会。现因补偿款的发放问题发生纠纷,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土地承包合同、韩郢村委会证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主张其承包经营0.33亩土地因建设韩郢村小学被征收,故而应当获得补偿款10890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位于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及具体被征收了多少亩土地,且韩郢村委会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故对其要求韩郢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1089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石承平、张金侠、石荣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