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执655、656、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长江、张秋喜等与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张秋喜,张卫士,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91执655、656、657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男,汉族,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张秋喜,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张卫士,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执行人: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仰陵工业区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44359-4。法定代表人:回宏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长江、张秋喜、张卫士与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中,经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高劳人仲案字(2016)第0107、0103、010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家庄铁鑫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胜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