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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黄琼方、徐作奎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乐乐,徐心如,黄琼方,徐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549号申请执行人徐乐乐。申请执行人徐心如。被执行人黄琼方,农民。被执行人徐作奎,农民。申请执行人徐乐乐、徐心如、黄琼方与被执行人徐作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