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5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明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381号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程家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明生,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明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