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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君龙、吕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君龙,吕金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597号原告: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墨尔根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曹东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铁兰,职务经理。被告:张君龙,男,汉族。被告:吕金美,男,汉族。原告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君龙、吕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张君龙已经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计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艳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