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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3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1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32刑初7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1,女,1987年4月8日生,瑶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河口县)人,农民。因涉嫌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起、助理检察员姚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带弯刀到河口县坝洒村委会中寨“邓丫口”处肉桂林地旁的国防林内砍杂草时,将国防林内11棵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结脉黑桫椤砍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1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和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对砍伐的桫椤是不明知,现在知道错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1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自带弯刀到河口县河口县镇坝洒村委会中寨“邓丫口”处肉桂林地旁的国防林内砍杂草时,将国防林内11棵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结脉黑桫椤砍毁。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4日,河口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电话报案称,在河口县镇坝洒农场中寨邓丫口处有人毁林。公安民警于2015年12月25日到达现场进行勘验,经技术人员熊某某1、平某核实,该毁林地属于坝洒农场6区24林班5小班范围内,林种属于国防林,损失活立木蓄积2.053立方米,疑似桫椤11棵,疑似金毛狗2棵,面积2.3亩。河口县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月6日立案,2016年3月28日经河口县森林公安书面传唤,被告人李某某1到案接受讯问,河口县森林公安局当日对被告人李某某1采取取保候审。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大围山保护区宣教科的工作人员。2013年至2015年,她们每年将宣传挂图发放到全县保护区的各管理站,然后由护林员发放到各村各户,并在发放过程中进行登记造册,护林员又将发放登记表返回到宣教科。宣传挂图主要是桫椤科、棕榈科、苏铁科及相关法律知识,但是宣传挂图里没有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毛狗的图片及说明。坝洒中寨村委会主要是杨金光负责宣传。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他任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口管理分局护林员,他负责从坝洒中寨动植检基地到白鹇小组山梁的管护片区。他们每年都以向每家每户发放宣传挂图的形式,向村民进行国家动植物保护方面宣传,在发放宣传挂图时要求村民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他们发放宣传图里有桫椤、苏铁、董棕等国家保护植物,但没有以挂图的形式对国家保护植物金毛狗进行宣传,他们仅口头宣传过金毛狗是国家保护植物,不能砍伐。邓某某1曾经是林业局的护林员,当时没有宣传资料和挂图,他也不知道邓某1某是否知道金毛狗是国家保护植物不能砍伐。4﹒证人邓某某2的证言,证实邓某某1是他的父亲,李某某1是他的妻子。他的父亲邓某某1在邓丫口种植一片肉桂树。2015年12月份左右,他妻子李某某1跟他说,他父亲邓某某1种肉桂树与邓某某3种香蕉地中间有块地没有人使用,怕邓某某3扩种香蕉会占到邓某某1的肉桂地。一个星期后,他的妻子李某某1就自己携带弯刀去到他父亲种植肉桂树的那里,将他父亲邓某某1和邓某某3中间那块地砍了,几天后又将砍伐的杂草烧了。他妻子还从村里找了3个越南工人,挖了400个香蕉洞,并种上了香蕉。护林员来村委会粘贴过保护野生动植物挂图,有桫椤等植物图片,他知道桫椤(大蕨蕨)和金毛狗是不能砍的。5﹒证人李某某2的证言,证实他已经做护林员8年了,坝洒农行基地坝沟到白鹇丫口都归他和熊某某2管护,坝洒农场中寨邓丫口也是他们的管护范围。2015年5月份左右,他和熊某某2巡山至邓丫口的时候发现那里有一片地被砍了,他给河口镇林业站的站长汇报邓丫口树木被砍的情况,10月份左右他们就发现那片地被砍完了,到了12月份就看见已经挖好了香蕉洞,并种植了香蕉,但是都没有看见是谁砍的。邓丫口毁林的植物主要是桫椤、竹子,杂木树等。他们以粘贴挂图形式向中寨村委会等地方进行宣传,还拍摄过照片加以固定,并告诉村民桫椤不能砍伐。邓丫口那片地是公益林,没有土地使用证。邓某某1以前也是护林员,还参加过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宣传。6﹒证人熊某某2的证言,证实他是护林员,他们护林的范围是从农行基地大沟到白鹇和中寨接壤的丫口处。2015年5月份左右,他和李某某2巡山至邓丫口的时候发现那里有一片地被砍了。他们打电话给河口镇林业站的站长,汇报邓丫口树木被砍的情况,当时地没有砍完,2015年10月份左右,地才基本砍完。他们粘贴过宣传牌,告知那片地不能砍。邓丫口毁林的植物主要是桫椤、竹子,杂木树等。他们以粘贴挂图形式向中寨村委会等地方进行宣传,河口镇林业站的工作人员还拍摄过照片加以固定,告诉村民桫椤不能砍伐。邓丫口被砍的那片地是公益林,没有土地使用证。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中寨村委会的村民。因为邓某某3家的地在邓丫口,并在被砍的地旁边,之前邓某某3和邓某某1两家还因为这块地发生过纠纷,后来邓某某1家就去砍了这片地,具体是邓某某1家谁去砍的,他不知道。邓丫口处肉桂林旁边那片地是在2015年5、6月份砍的,2015年12月份种植了香蕉。村里还拿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挂图进行过宣传。8﹒证人邓某某3的证言,证实他在邓丫口那里有一片地,在地的旁边有一片树林,主要长着杂木树、竹子、桫椤等植物,在树林另一边是邓某某1家的地。为了这片林地,他还和邓某某1、邓某某2发生过纠纷,后来这片林地在2015年6、7份被砍了,砍完地后,邓某某1的儿子邓某某2还种植了香蕉。他们村子里每年都有人来向村民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知识,宣传挂图里有桫椤等好几种植物。9﹒证人陶某某的证言,证实邓某某1以前是坝洒村委会中寨一组的护林员,邓某某1在邓丫口有一片退耕还林的土地,地里种植着肉桂,有林权证,面积大约10亩左右。紧靠邓某某1肉桂林旁边有一片地,大概是2014年年初有被砍的痕迹,后来就被砍完了,还种植香蕉。这片地在邓某某3和邓某某1地的中间,是谁砍的,他不清楚。10﹒证人邓某某1的证言,证实他曾在中寨一组任小组组长和护林员。在他做护林员的时候和前两年,都向村民宣传过桫椤是国家保护植物,不能乱砍。他的儿子和儿媳应该知道桫椤是国家保护植物。他在中寨邓丫口有一片地种植着肉桂,有土地使用证。2015年农历10月份左右,由于怕邓某某3占着那片地,他儿子邓某某1和儿媳李某某1把在肉桂林旁边的地砍了,2015年农历12月份就种植香蕉,这片地没有土地使用证。11﹒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防火宣传挂图发放登记表、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口管理分局宣传资料照片,证实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口管理分局向中寨一组村民的邓某某1、邓某某2发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防火宣传挂图,挂图内桫椤为国家保护植物。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经过现场勘验,采伐现场位于河口县河口镇坝洒农场坝洒村邓丫口南面,距离场部约5公里,距河口镇约20公里,毁林地块为三角形,坐南向东北。四至界线:北面为人工小路,南面为邓某某1肉桂林,西面为人工小路接邓某某1的肉桂林,东面为农户和香蕉地,现场被砍的疑似桫椤11棵,幼树112棵,苦竹25棵,被砍伐的植物伐桩断面上均留有砍痕,部分植物伐桩断面上还有被火烧过的痕迹,在毁林现场内有部分已挖好的香蕉洞。勘验人员在砍伐现场提取疑野生植物桫椤检材3份,编号为1号、2号、3号,其中1号疑似桫椤检材长49cm、宽8cm;2号疑似桫椤检材长27cm、宽6cm;3号疑似桫椤检材长33cm、宽9cm。提取疑似植物金毛狗检材2份,编号为1号、2号,其中1号疑似金毛狗检材长31cm、宽16cm;2号疑似金毛狗检材长28cm、宽18cm。森林公安对整个勘验过程和现场进行拍照固定。1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河林勘2015(17)号鉴定意见书、红林司法鉴定中心〔2016〕植鉴字第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位于坝洒村邓丫口南面,邓丫口毁坏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2.053立方米,疑似桫椤11棵,疑似金毛狗2棵,幼树112棵,苦竹25棵,面积2.3亩。通过有资质的人对编号为1-11号、1-2号的13棵野生植物进行鉴定,被砍伐11棵疑似桫椤野生植物为结脉黑桫椤,结脉黑桫椤为桫椤科黑桫椤属,别名黑桫椤(中国主要植物图说·蕨类植物门)、鬼桫椤(台湾植物志)。结脉黑桫椤为国家Ⅱ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通过有资质的人对编号为1-3号的3棵被砍伐疑似金毛狗野生植物进行鉴定,被砍伐的野生植物为金毛狗,金毛狗属蚌壳蕨科金毛狗属,为国家Ⅱ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该鉴定意见已于2015年3月28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了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1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14﹒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证实2015年4月29日,在见证人郑某的见证下,从被告人李某某1处扣押着作案工具一把刀把为红色的弯刀,并随案移送到河口县人民法院。15﹒被告人李某某1的供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指认作案工具笔录及照片,证实邓某某2是她的丈夫。她们家在坝洒中寨邓丫口那里有一片老地,旁边是一片天然林,邓某某3的地就在她们老地旁,因怕邓某某3砍地占到她家的地,2015年5、6月份的时候,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她们夫妻两人协商把她家位于坝洒中寨邓丫口肉桂地旁的地砍出来种植香蕉。当时她丈夫邓某某2要练车,她在没有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一个人把地砍了,等草干了就把草烧了,2015年9、10月份时请越南人打了香蕉洞,2015年11月份她和她的父母、邓某某2、还有村子里的一些亲戚朋友种植了香蕉,香蕉地是她们夫妻两人管理和收益。她所砍地是一些野香蕉、冬叶、用来做扫把的那种植物和一些喂牲口的杂草,还有就是在云南大学出版社的《红河州野生珍稀动植物》中印刷图中的桫椤和金毛狗。在她砍地之前没有人去那里砍过地。被告人李某某1对位于河口县河口镇坝洒村委会中寨邓丫处被砍的现场、被砍的树木和作案工具一把弯刀进行指认,森林公安民警对整个指认过程进行拍照固定。16﹒户口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的出生时间和其他个人基本情况,作案时系成年人,无犯罪前科。上列证据经本院当庭举证、质证和认证,除被告人李某某1对金毛狗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明知以及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时间,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1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不明知,故意毁坏国家保护植物的时间为2015年6月份外,其他证据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和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违反森林法规,非法砍毁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结脉黑桫椤11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1积极缴纳罚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1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证人谢某某、邓某某2等人的证言,以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森林防火宣传挂图发放登记表、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口管理分局宣传资料等证实被告人李某某1对桫椤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明知,故被告人李某某1辩称其对砍伐的桫椤是不明知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红色刀把弯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拍照存档后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云霞审 判 员  罗保庆人民陪审员  胡军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盘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