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小丽、袁兴平与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卫生院、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丽,袁兴平,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卫生院,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792号原告:王小丽,女,198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原告:袁兴平,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卫生院,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业高,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梅,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汤建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峰,该院工作人员。原告王小丽、袁兴平与被告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卫生院、泰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小丽、袁兴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丽、袁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