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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117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王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敏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