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9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陈某、王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陈某,王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117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陈某、王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胡敏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