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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术廷与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术廷,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929号原告马术廷,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原告马术廷与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