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术廷与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术廷,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929号原告马术廷,女,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原告马术廷与被告烟台烟宝供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宁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