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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西顺、刘光荣与詹小五、刘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顺,刘光荣,詹小五,刘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民初1218号原告:李西顺。原告:刘光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紹炎(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小五。被告:刘金华。系被告詹小五妻子。原告李西顺、刘光荣与被告詹小五、刘金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原告李西顺、刘光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纠纷已得到化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顺、刘光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西顺、刘光荣负担。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丛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