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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黄文贵与何佳南、刘国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贵,何佳南,刘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60号申请人:黄文贵,男,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申请人:何佳南,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刘国全,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黄文贵因与被申请人何佳南、刘国全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财产损失,于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佳南、刘国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佳南、刘国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申请人黄文贵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