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28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怀君与娄正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君,娄正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94号之三原告:杨怀君,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重庆钦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正琴,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杨怀君与被告娄正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怀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怀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杨怀君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