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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28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怀君与娄正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君,娄正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2894号之三原告:杨怀君,男,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重庆钦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正琴,女,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杨怀君与被告娄正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杨怀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怀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怀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025元,由原告杨怀君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伍沐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