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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执18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18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籽林,陈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8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籽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陈顺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四川省盐源县人。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盐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顺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陈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顺珍在盐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资进行扣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盐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