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80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18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籽林,陈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80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陈籽林,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陈顺珍,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四川省盐源县人。陈籽林申请执行陈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盐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陈顺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陈籽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顺珍在盐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资进行扣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盐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巫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