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修萍与被告刘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修萍,刘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396号原告:于修萍,女。被告:刘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修萍与被告刘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修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修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