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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于修萍与被告刘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修萍,刘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396号原告:于修萍,女。被告:刘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修萍与被告刘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修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修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