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生,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23号原告王德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生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王德生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