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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德生与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生,王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8223号原告王德生,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晖,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生诉被告王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王德生负担。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