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1民初4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与诸蒋志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诸蒋志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863号原告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诸葛行政村。负责人诸葛坤亨,社长。委托代理人柳遵超,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蒋志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诸蒋志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诸蒋志进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撤回对被告诸蒋志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兰溪市诸葛镇诸葛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万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