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金幼琴与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幼琴,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颐项目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5890号原告金幼琴,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浙江绍兴人,现住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郑德广,临沂兰山金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锦,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洪仁钦,经理。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颐项目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幼琴与被告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颐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幼琴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幼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金幼琴负担。审 判 长 徐晨阳人民陪审员 刘 群人民陪审员 孙成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