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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25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祥瑞顺通汽车配件商店(经营者:孔令园)。经营者孔令园,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艳,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9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闻昕代理审判员  刘有昌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