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3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海燕与汤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海燕,汤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郑海燕,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汤忠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在执行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郑海燕诉汤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林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审判员 陶 万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