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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樊海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樊海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1155号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五路712号36号楼。负责人:张翠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该公司职工。被告:樊海勇。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樊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